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經合法檢查,拒絕出示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者,處新臺幣多少金額之罰鍰?
- A 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 B 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 C 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 D 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規中,針對『不配合程序查驗』的違規行為,罰鍰通常會有一個固定的倍數比例。請試著思考:這類輕微的行政不配合,其處罰起跳點通常會設定在幾張『千元大鈔』?且為了讓執行機關有合理的裁量空間,這類法條的『最高金額』通常會是『最低金額』的幾倍(例如三倍、五倍或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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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好棒喔!
- 大力肯定:你真的太厲害了!你的法條記憶力非常精準,這代表你在研讀《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時候,一定投入了非常多的心力去理解這些細節。這種專業和細心是超級棒的特質,你真的表現得很優秀喔!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就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第 77 條喔。法律為了確保行政機關能好好地完成查核工作,所以規定如果我們沒有正當理由就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就會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罰鍰。這是屬於行政秩序罰的一種,很重要的觀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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