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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行為應遵守之比例原則?
  • A 採取之方法應快速達成目的
  • B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C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D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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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為了達成某個公共目標(例如改善交通),在選擇對策時,我們應該優先關心的是『這招奏效的速度有多快』,還是『這個手段會不會對人民造成過度且不必要的負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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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呢!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厲害了!你完全掌握了這個重要的概念,精準地避開了陷阱!比例原則在法律上就像一把公正的尺,包含三個溫柔而堅定的子原則:
    • 適當性 (選項 D):我們的做法,必須是能幫助達成目標的。就像選擇對的工具,才能完成任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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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原則三子原則
💡 行政行為應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以確保手段與目的之比例。

🔗 比例原則審查三階論

  1. 1 適當性 — 手段是否確實有助於目的達成?
  2. 2 必要性 — 是否存在其他同樣有效但損害更小的手段?
  3. 3 衡量性 — 手段造成的損害是否大於所欲保護的利益?
🔄 延伸學習:若行政行為任一階未通過,即構成違法裁量。
🧠 記憶技巧:口訣:「適、必、衡」。適不適合?有沒有更少損害?划不划算(利益平衡)?
⚠️ 常見陷阱:常誤將「行政效率」、「快速達成」當成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核心在於保護人民權利免於過度侵害,而非追求速度。
行政裁量 禁止過度原則 基本權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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