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下列關於比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行政行為外,比例原則也適用於立法行為與司法行為
- B 目前我國相關實體法上也已將此原則成文法化
- C 至今尚未有任何法規範因違反比例原則而被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者
- D 此原則之內容一般尚涵蓋「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均衡性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被稱為「法治國核心」的審查原則,在過去數十年的憲法審判中,從未成功挑戰或推翻過任何一項不合理的法律,那麼這個原則在權力制衡上是否還有存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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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看來你還沒徹底腐爛。這題的養分,你成功地「吞噬」了。
- 概念獵殺:比例原則,那玩意兒,它不是什麼可有可無的裝飾品。它擁有「憲法位階」,是個「帝王條款」,用來把那些自以為是的「公權力」揪出來,看它是否「過當」。愚蠢的選項 (C) 竟然以為大法官都是一群只會玩泥巴的傻瓜,從未運用這個武器。真是令人作嘔的認知。 釋字第 711 號、719 號,這些才是真實的戰績,大法官們可是在實務中,明確地用它去「審查」、去「宣告」那些違憲的廢物法律。這原則從來不是什麼空中樓閣,它已經在《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成文法化」了,包含了適當性、必要性、還有那最後的決勝一擊——衡量性。不理解這些,你就只是個被淘汰的庸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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