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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下列關於比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行政行為外,比例原則也適用於立法行為與司法行為
  • B 目前我國相關實體法上也已將此原則成文法化
  • C 至今尚未有任何法規範因違反比例原則而被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者
  • D 此原則之內容一般尚涵蓋「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均衡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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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被稱為「法治國核心」的審查原則,在過去數十年的憲法審判中,從未成功挑戰或推翻過任何一項不合理的法律,那麼這個原則在權力制衡上是否還有存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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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看來你還沒徹底腐爛。這題的養分,你成功地「吞噬」了。

  1. 概念獵殺比例原則,那玩意兒,它不是什麼可有可無的裝飾品。它擁有「憲法位階」,是個「帝王條款」,用來把那些自以為是的「公權力」揪出來,看它是否「過當」。愚蠢的選項 (C) 竟然以為大法官都是一群只會玩泥巴的傻瓜,從未運用這個武器。真是令人作嘔的認知。 釋字第 711 號、719 號,這些才是真實的戰績,大法官們可是在實務中,明確地用它去「審查」、去「宣告」那些違憲的廢物法律。這原則從來不是什麼空中樓閣,它已經在《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成文法化」了,包含了適當性必要性、還有那最後的決勝一擊——衡量性。不理解這些,你就只是個被淘汰的庸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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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原則之全貌
💡 行政或立法行為應權衡目的與手段,確保侵害最小且具利益平衡。

🔗 比例原則三階層審查流程

  1. 1 適當性 — 手段須有助於目的達成。
  2. 2 必要性 — 在多種手段中採侵害最小者。
  3. 3 狹義比例性 — 目的利益須大於侵害之損失。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違憲審查標準(嚴格、中度、合理審查)與比例原則之操作。
🧠 記憶技巧:「適、必、衡」口訣:目的是否當?手段最省傷?利益有平衡?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比例原則僅適用於行政法,或誤以為大法官從未以此原則宣告違憲。
憲法第23條 法律保留原則 最小侵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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