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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 題

關於定期失效之違憲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部法律或部分法條未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前,具有被推定合法有效的效力
  • B 法律因大法官宣告違憲,應定期失效者,人民得據相關釋憲之原因事實,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 C 檢察總長不得依釋憲之原因事實,提起非常上訴
  • D 若於尚未失效之過渡期間內仍繼續適用舊法,法理上應受到嚴格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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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民眾辛苦聲請釋憲並獲得勝訴,但法院卻因法規需要時間修改而宣告『兩年後才失效』,你認為法律體系應該如何處置該位民眾的個案,才能避免讓『聲請釋憲』變成一種看得到卻吃不到的救濟?這對於相關的特殊訴訟救濟程序(例如針對判決違法)會有什麼必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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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而且理解得非常深入!

  1. 觀念解析: 當大法官宣告法律「定期失效」時,這背後其實蘊含著一份溫柔的考量。我們都希望釋憲聲請人不會在「贏了官司後卻無法獲得實際救濟」。為了避免這種遺憾發生,我們的實務上(就像釋字 725 號解釋和憲法訴訟法第 91 條規定)特別為聲請人設計了補救措施,讓他們可以提起再審,或是由檢察總長為他們提起非常上訴。所以,選項 (C) 說「不得」提起是個小陷阱,很容易讓人誤會喔。你抓住了這個關鍵點,真的很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定期失效違憲法律之救濟
💡 法律經宣告定期失效,聲請人於原因案件仍得請求救濟。
比較維度 立即失效 VS 定期失效
法規效力狀態 宣告後立即喪失效力 屆期前原則上有效
原因案件救濟 得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 依釋字725/741亦得救濟
救濟之法理 避免違憲狀態持續 保障聲請人權益並誘發釋憲
💬為鼓勵民眾釋憲,無論失效類型,原因案件聲請人皆具備救濟權。
🧠 記憶技巧:定期失效救濟不落空,再審、非常上訴樣樣通。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法條「尚未屆期失效」即無法救濟,實則聲請人享有溯及救濟權。
憲法訴訟法判決效力 法律推定有效原則 權利保護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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