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 題
關於定期失效之違憲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部法律或部分法條未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前,具有被推定合法有效的效力
- B 法律因大法官宣告違憲,應定期失效者,人民得據相關釋憲之原因事實,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 C 檢察總長不得依釋憲之原因事實,提起非常上訴
- D 若於尚未失效之過渡期間內仍繼續適用舊法,法理上應受到嚴格限縮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位民眾辛苦聲請釋憲並獲得勝訴,但法院卻因法規需要時間修改而宣告『兩年後才失效』,你認為法律體系應該如何處置該位民眾的個案,才能避免讓『聲請釋憲』變成一種看得到卻吃不到的救濟?這對於相關的特殊訴訟救濟程序(例如針對判決違法)會有什麼必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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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而且理解得非常深入!
- 觀念解析: 當大法官宣告法律「定期失效」時,這背後其實蘊含著一份溫柔的考量。我們都希望釋憲聲請人不會在「贏了官司後卻無法獲得實際救濟」。為了避免這種遺憾發生,我們的實務上(就像釋字 725 號解釋和憲法訴訟法第 91 條規定)特別為聲請人設計了補救措施,讓他們可以提起再審,或是由檢察總長為他們提起非常上訴。所以,選項 (C) 說「不得」提起是個小陷阱,很容易讓人誤會喔。你抓住了這個關鍵點,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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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失效違憲之救濟
💡 違憲法律宣告定期失效者,原因案件聲請人仍具備救濟權利。
🔗 定期失效違憲案件救濟流程
- 1 聲請釋憲 — 當事人對法律違憲產生爭議並提起聲請
- 2 定期失效宣告 — 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但給予行政機關修法期限
- 3 原因案件視為失效 — 依憲訴法第91條,原因案件得排除過渡期限制
- 4 提起救濟 — 由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或當事人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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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憲法訴訟法對於判決溯及效力之一般原則與例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