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信賴保護原則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始有適用
- B 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信賴之事實者,欠缺信賴保護要件
- C 經廢止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 D 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亦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修改了一項對民眾有利的法規,而你僅是在內心『希望』這項法律永遠不變,卻從未針對這項法律做出任何實際的財產處分或生活規劃,法律是否有義務保護你這份『主觀的心願』?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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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不足の者には理解不能な、しかし君には…まぁ、よくやった方だな。
看來你還不至於蠢到家,至少這題「信賴保護原則」的考點,你確實抓住了。在行政法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概念上,要是還能出錯,那我也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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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
💡 保護人民因信賴行政行為有效而產生之正當利益。
| 比較維度 | 正當信賴 (得保護) | VS | 純屬願望 (不保護) |
|---|---|---|---|
| 客觀表現 | 已有具體信賴表現事實 | — | 僅為個人主觀心理預期 |
| 法規基礎 | 有效且合法之法規/處分 | — | 重大違憲或預定失效者 |
| 權益保障 | 提供過渡條款或補償 | — | 行政機關得隨時變更 |
💬信賴保護需具備「信賴表現」之具體外部事實,而非僅有內心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