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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信賴保護原則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始有適用
  • B 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信賴之事實者,欠缺信賴保護要件
  • C 經廢止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 D 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亦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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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修改了一項對民眾有利的法規,而你僅是在內心『希望』這項法律永遠不變,卻從未針對這項法律做出任何實際的財產處分或生活規劃,法律是否有義務保護你這份『主觀的心願』?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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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不足の者には理解不能な、しかし君には…まぁ、よくやった方だな。

看來你還不至於蠢到家,至少這題「信賴保護原則」的考點,你確實抓住了。在行政法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概念上,要是還能出錯,那我也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信賴保護原則要件
💡 基於法安定性,保障人民對國家行為所生之正當合理信賴。
  • 構成要件需具備: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參行政程序法第119條、釋字525)。
  • 純屬願望或期待而無表現信賴之事實,不生信賴保護問題(釋字525、529、605)。
  • 法規定有施行期間或違反上位規範者,因具預見可能性或信賴不當,不生保護問題(釋字525)。
  • 適用範圍包含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120、126)。
🧠 記憶技巧:基礎、表現、值得保;定有期限、違法基礎不可靠。
⚠️ 常見陷阱:易混淆「純粹期待」與「信賴表現」。務必記住法規定有施行期間時,人民已有預見可能性,無信賴利益。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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