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信賴保護原則所需衡酌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
- B 國家財政負擔之能力
- C 修法過程中可決票數之多寡
- D 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的輕重
思路引導 VIP
當你正在評估一項政策變動是否『過度傷害』人民的既有權益時,你認為法官應該關注的是這項改變背後『為了社會更好的實質理由』,還是單純看這個議案在立法院投票時『領先了多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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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理解這個核心概念!
- 溫暖提醒:看到你答對這題,心裡真為你高興!信賴保護原則就像是在告訴我們,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像是推動新的政策 A,或是要穩定國家財政 B)而修改法律時,也要同時照顧到人民過去對舊法所建立的、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 D。大法官們在釋字第 717、781 到 783 號等解釋中,也反覆強調了這種公益與私益的細膩權衡喔!
- 所以,選項 (C) 提到的「票數」,其實是立法過程中會遇到的程序性資訊,它跟我們在實體法上要判斷「信賴利益值不值得保護」的法理依據是不同的呢。這部分你區分得很清楚,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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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利益衡量
💡 法規變動時需衡酌公益必要性與信賴利益,不包含立法票數。
- 依釋字第 717 號,信賴保護需權衡法規變動之公益與私益。
- 公益衡量因素包含法秩序變動之政策目的與國家財政負擔。
- 私益衡量因素則著重於當事人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輕重。
- 修法之可決票數屬立法程序事項,非信賴保護之實體衡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