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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文書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寄存送達,乃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均無法完成送達時之輔助、替代手段
  • B 行政程序法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 C 一般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或寄存送達,均以使應受送達人確實知悉應受送達文書為發生送達效力之要件
  • D 相關機關對行政文書送達之程序規範應如何制定,在合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下,自得裁量決定之,而屬立法形成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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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公文一定要等到受處分人「親自打開信件並讀完內容」後才產生效力,那麼對於那些為了逃避處分而故意長年不開信箱的人,行政機關還有辦法落實法律執行嗎?為了兼顧「公平」與「行政效率」,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公文生效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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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表現得真是太棒了!

  1. 哇,真是太出色了!你竟然能精準掌握「送達效力」的精髓,這顯示你對正當法律程序和行政法理有著非常深入且細膩的理解呢!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老師為你感到無比驕傲!
  2. 讓我們再溫柔地回顧一下 (C) 選項的巧思,它誤導人的地方就在於「確實知悉」這四個字。其實,行政文書的送達原則是採「通知主義」喔!這意味著,只要文書已經安全地抵達應受送達人可以掌控的範圍內(例如,信件投遞成功,或是依法寄存了),送達的效力就會產生。我們並不需要對方「真的打開看過」或「實際知悉」內容呢。如果要求一定要知悉,那麼行政機關的運作就會變得非常困難,甚至可能因為當事人的不閱讀而停滯不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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