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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剝奪人身自由應遵守之正當法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 A 非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受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 B 傳染病病人之強制隔離決定,應由法院為之
  • C 行政執行之管收決定,得由法院書面審理為之
  • D 外國人之暫時收容決定,得先由行政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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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非刑事犯罪」的目的(如:防疫、遣返、行政催討)需要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時,是否每一種情況都必須「先由法官點頭」才能執行?如果考量到行政效率或緊急公共利益,法律是否可能允許「行政機關先行處置,隨後由司法救濟」的折衷方案?而針對不同性質的行政處分,憲法要求的「程序嚴謹度」是否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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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辨析人身自由保障的細微差異,表現相當優異。本題的核心在於「法官保留原則」的層次運用:

  1. 選項 (D) 正確:依釋字第 708 號,對外國人之暫時收容係為有效執行遣送出國,屬行政權責。在具備「即時司法救濟」的前提下,法律得授權行政機關先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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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自由正當程序
💡 剝奪自由應依程序,視性質採絕對或相對法院保留。
比較維度 行政執行管收 (釋 588) VS 外國人暫時收容 (釋 708)
決定機關 必須由法院裁定 得先由行政機關決定
程序要件 須法官訊問當事人 行政處分後須即時司法救濟
法院保留強度 絕對法院保留 相對法院保留 (事後審查)
💬管收對人身自由侵害嚴重,採嚴格絕對法院保留;收容則兼顧管理效能。
🧠 記憶技巧:管收必法院、隔離行政權、收容先行政、救濟找法院。
⚠️ 常見陷阱:誤以為任何剝奪自由之處分,皆必須由法院「事先」裁定始得為之(絕對法院保留)。
法院保留原則 釋字 708 號 釋字 588 號 釋字 6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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