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剝奪人身自由應遵守之正當法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 A 非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受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 B 傳染病病人之強制隔離決定,應由法院為之
- C 行政執行之管收決定,得由法院書面審理為之
- D 外國人之暫時收容決定,得先由行政機關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非刑事犯罪」的目的(如:防疫、遣返、行政催討)需要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時,是否每一種情況都必須「先由法官點頭」才能執行?如果考量到行政效率或緊急公共利益,法律是否可能允許「行政機關先行處置,隨後由司法救濟」的折衷方案?而針對不同性質的行政處分,憲法要求的「程序嚴謹度」是否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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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辨析人身自由保障的細微差異,表現相當優異。本題的核心在於「法官保留原則」的層次運用:
- 選項 (D) 正確:依釋字第 708 號,對外國人之暫時收容係為有效執行遣送出國,屬行政權責。在具備「即時司法救濟」的前提下,法律得授權行政機關先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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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正當程序
💡 剝奪自由應依程序,視性質採絕對或相對法院保留。
| 比較維度 | 行政執行管收 (釋 588) | VS | 外國人暫時收容 (釋 708) |
|---|---|---|---|
| 決定機關 | 必須由法院裁定 | — | 得先由行政機關決定 |
| 程序要件 | 須法官訊問當事人 | — | 行政處分後須即時司法救濟 |
| 法院保留強度 | 絕對法院保留 | — | 相對法院保留 (事後審查) |
💬管收對人身自由侵害嚴重,採嚴格絕對法院保留;收容則兼顧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