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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 A 公司)依法轉投資於 B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 B 公司),A 公司經 B 公司股東會選任為董事,A 公司即指定甲代表執行董事職務,甲代表 A 公司就任董事後,於首次之董事會被選任為董事長,甲即就任為 B 公司之董事長,並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B 公司於甲董事長任期內,欲依公司法之規定與 A 公司進行合併。試問: (一)當 B 公司與 A 公司簽訂合併契約時,甲得否代表 B 公司與 A 公司簽訂?有無公司法第 223 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規定之適用?(20 分) (二)當 B 公司股東會進行是否同意與 A 公司合併決議時,A 公司得否行使表決權?依據為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當 B 公司與 A 公司簽訂合併契約時,甲得否代表 B 公司與 A 公司簽訂?有無公司法第 223 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規定之適用?(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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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人董事」與「公司間交易(雙方代表禁止)」之結合。應先界定A公司為實質董事、甲僅為代表人,接著將簽訂合併契約定性為公司法第223條之「其他法律行為」,從而得出因存在利益衝突,應由監察人代表簽署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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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人股東當選董事並指派代表人出任董事長時,若該法人股東與本公司進行合併,代表簽署合併契約有無公司法第 223 條規定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當 B 公司股東會進行是否同意與 A 公司合併決議時,A 公司得否行使表決權?依據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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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股東會表決與自己相關的議案(A公司與B公司合併)」時,首先應聯想《公司法》第178條的利益迴避原則。但緊接著必須敏銳地連結特別法《企業併購法》第18條第6項的除外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理,推導出保障併購效率的正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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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B公司股東會決議與A公司合併時,A公司(身為B公司股東)是否應依公司法第178條利益迴避而不得行使表決權?抑或有企業併購法之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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