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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7年 [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今年(2018)花蓮強震造成雲門翠堤、統帥飯店等 4 棟建築物倒塌,造成 17 死 282 傷的慘劇,檢察官調查結果出爐,建築行為人失職有偷工減料之嫌,演變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請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法規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請說明起造人、設計人及監造人、承造人就建築物倒塌可能應負之責任。(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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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建築法》第二章對於各建築參與者(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的權責定義,並採用「三維度責任分析法」——分別從「行政懲處(建築法/營造業法/建築師法)」、「刑事責任(刑法違背建築術成規罪及過失致死傷)」、「民事責任(侵權行為、瑕疵擔保)」三個層次進行層次化涵攝與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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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建築行為人(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因偷工減料致建築物倒塌並造成死傷,依《建築法》及相關法規應承擔之行政、刑事與民事法律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和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基礎安全不足,應如何分別增加調查內容?(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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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細節性的技術法規題型。看到「施工期間地層狀況不一致」、「基礎安全不足」、「增加調查內容」等關鍵字,應直覺聯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二章關於「地基調查」的規定(第65條),並精確列點寫出法條明定的5種調查項目,同時點出由「專任工程人員與監造人」執行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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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測驗基礎施工階段突發地質狀況之法定處置程序,應依《建築法》授權訂定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中關於「地基調查」之規定辦理。 【論述】 一、法規依據與執行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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