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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四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甲男自民國 97 年間即因工作關係往返兩造住所及 A 工作室,嗣因乙女於 103 年間發現甲男外遇,甲男於 104 年間即未再返回住所,並提出離婚訴訟。然甲男之離婚訴訟獲敗訴判決,其提起上訴,於 105 年 4 月 15 日撤回上訴而確定。另一方面,乙女請求甲男賠償侵害配偶權之損害,於 105 年 3 月 30 日獲判決甲男應賠償乙女新臺幣 20 萬元,甲男於同年 7 月 7 日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請問甲男之聲請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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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測驗「有責配偶」得否依民法第 101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解題時應對比該條與裁判離婚(第 1052 條第 2 項)之要件差異,點出實務上「不以無責或過失較輕為限」的見解,並將客觀分居事實套入條文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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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造成夫妻分居之「有責配偶」(甲男),得否依民法第 101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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