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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丙持有丁簽發之新臺幣 600 萬元之本票,於到期日向丁提示未獲付款。丙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執行之裁定。丁於程序中主張該本票係遭戊偽造,此種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丁有何其它救濟之方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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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非訟事件的形式審查原則」與「本票裁定的特別救濟程序」。解題時分為兩層次:先以非訟法理說明法院對實體爭執(偽造)無實質審查權,必須照准裁定;次依法規(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精確寫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與「20日內起訴應准予停止執行」之特殊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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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中,非訟法院之審查權限範圍,以及發票人主張本票偽造時之實體與程序救濟途徑。 【解析】 壹、法院對丁主張偽造之處理:仍應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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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裁定與偽造抗辯
💡 非訟法院採形式審查,實體爭議應另提確認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 本票裁定偽造救濟流程

  1. 1 執票人聲請 — 依票據法§123向法院聲請本票執行裁定
  2. 2 法院形式審查 — 僅審查應記載事項,不理會偽造抗辯,應予准許
  3. 3 發票人提確訴 — 20日內依非訟法§195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4. 4 聲請停止執行 — 提供擔保以換取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變造本票,其法律救濟程序與偽造相同。
🧠 記憶技巧:形式審查必准許,實體抗辯提確訴,二十日內聲停執,擔保程序保權益。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非訟法院可直接判斷本票真偽而駁回聲請;或在申論時漏掉「20日內起訴」與「逾20日起訴」對停止執行裁量權的差異。
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 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8條 非訟事件之既判力存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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