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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租予乙,雙方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共計 2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3 萬元,應於每月首日以現金支付,並偕同前往經遴任僅辦理文書認證之丙律師事務所辦理公證。丙律師依據甲、乙兩人之陳述,作成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公證書並載明:承租人乙如不依約定日期給付租金,或不於租賃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均應逕受強制執行。請附理由說明:本件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之執行效力如何?如甲持此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對乙強制執行,法院並據以執行時,乙應如何請求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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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敏銳察覺民間公證人丙的權限限制(僅辦理文書認證),進而依《公證法》判斷其作成公證書及附載強制執行約款的合法性與效力。接著,運用強制執行與非訟事件法之職權調查法理,釐清持不適格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時,債務人正確的程序法救濟途徑(聲明異議而非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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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僅辦理文書認證之民間公證人所作成並附載逕受強制執行約款之「公證書」是否具備執行力?若法院據此誤為強制執行,債務人應如何救濟? 【解析】 壹、本件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無強制執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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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證公證權限與執行救濟
💡 越權作成之執行名義不具執行力,法院誤為執行應循程序救濟。
比較維度 聲明異議 (強執§12) VS 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執§14)
性質 程序上救濟 實體上救濟
對象 執行程序、命令、方法違法 實體請求權消滅或妨礙事由
審理方式 執行法院裁定 民事訴訟程序審判
本案適用 執行名義不適格之程序瑕疵 不可適用
💬本件因公證書不具執行名義效力,屬程序違法,僅能依第12條聲明異議。
🧠 記憶技巧:權限不對名義廢,程序違法十二類;實體爭執打十四,職權調查法院累。
⚠️ 常見陷阱:最常犯錯在於混淆「聲明異議」與「債務人異議之訴」的適用時機,誤以為只要是救濟都用異議之訴。
執行名義之種類 公證人權限限制 執行法院之職權調查義務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實體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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