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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租予乙,雙方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共計 2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3 萬元,應於每月首日以現金支付,並偕同前往經遴任僅辦理文書認證之丙律師事務所辦理公證。丙律師依據甲、乙兩人之陳述,作成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公證書並載明:承租人乙如不依約定日期給付租金,或不於租賃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均應逕受強制執行。請附理由說明:本件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之執行效力如何?如甲持此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對乙強制執行,法院並據以執行時,乙應如何請求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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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敏銳察覺民間公證人丙的權限限制(僅辦理文書認證),進而依《公證法》判斷其作成公證書及附載強制執行約款的合法性與效力。接著,運用強制執行與非訟事件法之職權調查法理,釐清持不適格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時,債務人正確的程序法救濟途徑(聲明異議而非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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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僅辦理文書認證之民間公證人所作成並附載逕受強制執行約款之「公證書」是否具備執行力?若法院據此誤為強制執行,債務人應如何救濟? 【解析】 壹、本件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無強制執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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