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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三 題

甲租用乙之 A 地以供開設停車場之用,並約定於兩年後甲應返還該土地於乙。甲、乙雙方並約定如甲於租期屆滿未返還 A 地於乙,其應支付違約金。試問公證人就上述各該法律行為所作成之公證書,得否作為強制執行之名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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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公證法》第13條第1項關於得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之標的限制。解題時必須將法律行為拆解為「返還土地」與「給付違約金」兩部分分別涵攝,並運用非訟程序的「形式審查」原則與「預防司法」法理,分析實體爭執(如違約與否)在程序法上的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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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租期屆滿返還「土地」之約定,得否於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2. 租約附條件之「違約金」約定,得否於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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