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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甲為擔保第三人丙向乙銀行之借款,乃提供其所有 A 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乙銀行要求甲同意,於抵押權存續期間內,甲不得處分(包含買賣等債權行為)A 土地上已存在之 B 建物(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甲為納稅義務人),如有違反時,甲願賠償乙銀行之損失。試附理由說明:上述同意行為得否辦理公證?(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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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將實體法與程序法切開:先依《民法》判斷限制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債權處分行為」是否因過度限制契約自由而違反公序良俗(需點出讓與事實上處分權的特性)。確認有效後,再依《公證法》第71條及第119條,論述公證人之實質審查義務,並運用「預防司法」觀點探討違約賠償條款能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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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限制處分未保存登記建物(含債權行為)之約定是否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以及公證人對此之審查權限與強制執行條款之適法性。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非訟職權調查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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