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三 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並於其所有 A 屋設定抵押權以擔保該債權。嗣債權已屆清償期而乙未受清償,乙乃將其債權及抵押權讓與丙,丙遂聲請拍賣 A 屋。甲抗辯稱:僅欠乙 150 萬元,並非 200 萬元,且乙或丙均未通知甲該債權及抵押權已讓與丙之事實,其讓與不生效力,又該債權業已罹於消滅時效。試問附理由說明:法院是否准許拍賣 A 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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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非訟程序之形式審查原則」與實體抗辯之處理。解題時應先點出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本質,再依序將甲提出的三個實體抗辯(債權數額、讓與通知、消滅時效)套入形式審查的框架中,說明非訟法院無權進行實體審認,應留待訴訟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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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務人於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中,提出債權數額不符、債權讓與未受通知及債權罹於消滅時效等實體抗辯時,非訟法院應否進行審查並據此駁回拍賣之聲請?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非訟程序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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