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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三 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並於其所有 A 屋設定抵押權以擔保該債權。嗣債權已屆清償期而乙未受清償,乙乃將其債權及抵押權讓與丙,丙遂聲請拍賣 A 屋。甲抗辯稱:僅欠乙 150 萬元,並非 200 萬元,且乙或丙均未通知甲該債權及抵押權已讓與丙之事實,其讓與不生效力,又該債權業已罹於消滅時效。試問附理由說明:法院是否准許拍賣 A 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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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非訟程序之形式審查原則」與實體抗辯之處理。解題時應先點出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本質,再依序將甲提出的三個實體抗辯(債權數額、讓與通知、消滅時效)套入形式審查的框架中,說明非訟法院無權進行實體審認,應留待訴訟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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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務人於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中,提出債權數額不符、債權讓與未受通知及債權罹於消滅時效等實體抗辯時,非訟法院應否進行審查並據此駁回拍賣之聲請?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非訟程序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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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賣抵押物之形式審查
💡 非訟程序採形式審查原則,實體爭執應另循訴訟程序解決。

🔗 拍賣抵押物聲請處理流程

  1. 1 債權人提出聲請 —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他項權利證明書等文件
  2. 2 法院形式審查 — 僅核對抵押權是否登記、債權是否屆清償期
  3. 3 債務人提出抗辯 — 如數額爭執、時效完成、讓與未通知等實體抗辯
  4. 4 裁定准許拍賣 — 實體抗辯不予審查,裁定准許拍賣以求迅速執行
  5. 5 債務人權利救濟 — 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強制執行法》第14條債務人異議之訴的提起時機與事由。
🧠 記憶技巧:非訟審查兩要件:登記、屆期。實體抗辯(數額、時效、通知)皆不理,另提異議之訴求救濟。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實體法上的抗辯(如時效消滅、數額不符)可直接在非訟裁定程序中阻卻拍賣。應注意非訟程序「不具實質確定力」。
債務人異議之訴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抵押權之從屬性 五年的實行抵押權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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