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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出資新臺幣 1 億元,向乙購買其所有之 A 地,而擬以甲之情婦丙登記為 A 地之所有權人。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於買賣契約之公證書上如載明:「甲未於公證書作成之日起三個月內付清買賣價金全額時,應逕受強制執行;乙未於收受價金全額後三日內將 A 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丙時,應逕受強制執行」。上開記載有何效力?何人得執該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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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區分『實體法之公序良俗』與『程序法之逕受強制執行要件』。考生應先運用《公證法》第70條及預防司法之觀點,檢驗使情婦取得財產是否無效;接著依《公證法》第119條嚴格審查『金錢給付』與『意思表示(移轉登記)』得否作為逕受強制執行之標的,藉此展現實務與法理的綜合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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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第三人利益買賣契約中,使情婦取得不動產之約定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公證書中關於「給付價金」與「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之逕受強制執行約款,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及其效力為何? 【解析】

小題 (一)

甲、乙、丙三人如向公證人請求作成以丙為買受人、乙為出賣人之買賣契約之公證書時,公證人應如何處理?(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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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從「實體法」切入,判斷甲出資但由乙丙簽訂買賣契約,實質上乙丙間欠缺買賣合意,構成民法第87條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接著連結「公證法」,點出公證人依公證法第71條有探求真意之實質審查義務,基於「預防司法」之目的,面對無效的法律行為,必須依公證法第70條拒絕作成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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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是否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公證人對於無效之法律行為,應如何踐行實質審查義務並行使職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公證書逕受強制執行要件
💡 執行標的需符合法定列舉項目,且法律行為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比較維度 金錢給付約款 VS 移轉登記約款
法律性質 給付金錢之債 命為一定之意思表示
公證法第13條 符合法定執行標的 非法定執行標的
執行力效力 有效,得逕受執行 無效,不得逕受執行
救濟方式 執公證書聲請執行 需另行起訴取得判決
💬僅法定標的(金錢、動產、返還不動產)具公證執行力,意思表示需經訴訟判決。
🧠 記憶技巧:公證執行記四字:錢、動、交、屋。登記合意要起訴,公序良俗是基礎。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公證事項皆可逕受強制執行,忽略「辦理登記」與「交付不動產」在執行法上的本質差異。
第三人利益契約 公序良俗與法律行為效力 意思表示之強制執行 公證人之預防司法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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