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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不具原住民身分之乙欲購買由原住民甲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 A 地作為經營溫泉民宿之用,然為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2 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原住民保留地之承受人應以原住民為限之規定,乃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丙名義與甲簽訂買賣契約,甲以該地為乙設定地上權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就前開乙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甲為乙設定地上權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之行為,三人請求公證人予以公證或認證。請附理由說明公證人應否准予辦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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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實體法上『脫法行為(違反強制規定)』之效力與《公證法》『拒絕公證/認證』之職權行使限制。解題時應先引述最高法院大法庭最新見解,判定該一系列規避原保地限制之行為(借名登記、買賣、地上權設定等)依民法第71條屬無效,接著依《公證法》第70條、第71條說明公證人基於『預防司法』之事前審查義務,對無效行為應予拒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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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原住民為規避法律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訂立之借名登記、買賣及物權設定與移轉行為是否有效?公證人面對此類無效法律行為,應否准予辦理公、認證?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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