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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不具原住民身分之乙欲購買由原住民甲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 A 地作為經營溫泉民宿之用,然為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2 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原住民保留地之承受人應以原住民為限之規定,乃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丙名義與甲簽訂買賣契約,甲以該地為乙設定地上權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就前開乙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甲為乙設定地上權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之行為,三人請求公證人予以公證或認證。請附理由說明公證人應否准予辦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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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實體法上『脫法行為(違反強制規定)』之效力與《公證法》『拒絕公證/認證』之職權行使限制。解題時應先引述最高法院大法庭最新見解,判定該一系列規避原保地限制之行為(借名登記、買賣、地上權設定等)依民法第71條屬無效,接著依《公證法》第70條、第71條說明公證人基於『預防司法』之事前審查義務,對無效行為應予拒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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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原住民為規避法律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訂立之借名登記、買賣及物權設定與移轉行為是否有效?公證人面對此類無效法律行為,應否准予辦理公、認證?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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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保地脫法行為效力
💡 規避原保地限制之借名登記屬脫法行為而無效,公證人依法應拒絕公證。

🔗 公證拒絕之法律論理流程

  1. 1 規避身分限制 — 非原住民利用借名登記取得原保地。
  2. 2 法律行為評價 — 屬脫法行為,違反民法第71條強制規定。
  3. 3 實體法效力 — 買賣、借名登記及物權行為皆歸於無效。
  4. 4 公證人審查 — 依公證法第70條履行預防司法義務。
  5. 5 作成拒絕處分 — 全部請求均應予拒絕,不准辦理公認證。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物權行為無因性在違反強制規定無效時之例外情形。
🧠 記憶技巧:一看身分限制、二定脫法無效(民71)、三用公證法拒絕(公70)。
⚠️ 常見陷阱:漏掉論述公證法第70條的拒絕義務,或未引述108年大字裁定關於脫法行為之定性。
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 公證人之實質審查權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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