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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乙、丙 3 人籌設社團法人建築學會,於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前,向丁租賃房屋作為處理相關行政事務之用,由設立人甲以其自己名義,與丁簽訂租賃契約(下稱本案房屋租約),並請求公證人辦理公證。公證人於公證書承租人部分記載為甲個人,並於公證之本旨中闡明「因社團法人建築學會尚待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中,故由設立人甲以個人名義為其訂立租約,俟核准設立並完成法人登記後,由社團法人建築學會概括承受該租約」。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公證人上開關於承租人部分之記載是否適當?理由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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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設立中法人」的法律屬性及公證人「探求真意」之審查義務。解題時應先從民事實體法確認設立中法人與成立後法人之同一性,再以公證法與預防司法(強制執行明確性)之觀點,檢驗公證人當事人欄記載與附註條款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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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設立中法人為籌備行為之權利義務歸屬,及公證人依《公證法》探求真意與確保強制執行明確性之職權行使限制。 【解析】 壹、法規與實務見解依據

小題 (二)

公證人得如何協助當事人,就承租人部分為更適當之記載?(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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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設立中法人」之法律性質(同一體說)於公證實務之應用。作答時應先點出原記載方式將導致日後需依「契約承擔」處理(須出租人同意),增加法律風險;接著依《公證法》第71條之探求真意與闡明義務,提出以「籌備處及代表人」名義記載之建議,以落實預防司法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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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設立中社團法人為籌備目的租賃房屋,公證書上承租人應如何記載,方能契合實體法上「同一體說」並發揮預防司法之功能。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 設立中法人之公證記載
💡 公證人應依探求真意義務,明確記載設立中法人代表之法律身分。
  • 依公證法第71條,公證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並向當事人說明法律效果,不可僅流於形式審查。
  • 實務認設立中法人與成立後法人具主體同一性,公證書應載明「甲為設立中建築學會之代表」而非個人。
  •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2條,公證書應詳細記載法人名稱、事務所及代表人,以利權利義務之概括承受。
  • 公證人應要求提供籌備證明(如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函)並附於公證書後,確保契約效力歸屬。
🧠 記憶技巧:真意探求不能少,代表身分要標稿,同一主體概括承受好。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設立中法人與成立後法人的「同一性」原則,誤以為未登記前僅能以個人名義為之。
設立中法人之法律地位 公證人之闡明義務 民法關於法人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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