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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二、外國公司有無公證程序上之當事人能力?(10 分)有美國 A 公司向我國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經核准後,以「美商 A 公司臺灣分公司」名義,向乙承租 B 屋作為營業所之用,並由其代表人甲與乙請求公證人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請問:公證人是否准予辦理?(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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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實體法(權利能力)與程序法(當事人能力)之交會。考生應先透過《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之準用關係,確立外國公司在公證程序上的當事人能力;接著,須依據《公司法》與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分析『分公司』在實體上與程序上的雙重地位,最後從公證人『預防司法』之職權審查角度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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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外國公司於公證程序中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外國公司之臺灣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事項,得否以分公司名義作為公證程序之請求人? 【解析】 壹、外國公司具備公證程序上之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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