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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甲有 A 屋一棟,曾發生遭他人侵入並上吊身亡之事故,甲刻意隱瞞該情事,而將 A 屋出租予乙,並協同乙辦理 A 屋租賃契約公證。嗣乙於入住後始得知 A 屋為凶宅。試問:乙可否辦理單方終止 A 屋租賃契約意思表示之認證?(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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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首要區分「公證/認證之形式審查」與「民事訴訟之實體認定」的界線。看到單方終止與隱瞞凶宅,須立刻聯想到公證人無權在非訟程序中實質調查凶宅真偽,但可對意思表示之「私文書」進行認證以保全證據。切記必須引用《公證法》第71條,說明公證人在面對潛在實體爭議時的「闡明與曉諭義務」及預防司法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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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承租人因出租人隱瞞凶宅事實,欲單方終止先前已公證之租賃契約,公證人得否就該「單方終止意思表示之私文書」予以認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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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方終止意思表示認證
💡 認證採形式審查,不具實體爭議調查權,但公證人具備闡明義務。
  • 公證人僅具形式審查權,無權實質調查「凶宅」或「詐欺」等實體事實。
  • 依公證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證人對私文書簽名之真正有認證權限。
  • 私文書內容若未違反強制規定,公證人不得依公證法第70條拒絕辦理。
  • 依公證法第108條準用第71條,公證人應向請求人闡明認證之法律效果。
🧠 記憶技巧:認證看形式、不論實體真;闡明記書內、證據保全身。
⚠️ 常見陷阱:誤認公證人可實質認定「凶宅」事實,或以為認證後即可逕行推翻原公證書之執行力。
非訟程序之形式審查性 公證書之執行力與救濟 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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