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甲擬贈與 A 地於其子乙,該贈與契約已經某地方法院公證人予以認證,但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甲、乙失和,甲乃撤銷其贈與表示,並請求公證人就其撤銷贈與表示之書面予以認證,問:公證人得否准予辦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交錯適用。考生需先由實體法切入,判斷民法第408條第2項禁止任意撤銷之「經公證之贈與」是否擴及「經認證」之情形;確定實體法上撤銷行為無效後,再依公證法第71條及施行細則第71條之職權審查義務,論述公證人基於「預防司法」功能應拒絕辦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民法第408條第2項「經公證之贈與」是否包含「經認證」之情形?公證人對於不合法之撤銷贈與意思表示,得否拒絕認證?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經認證贈與之撤銷限制
💡 經認證之贈與準用民法第408條第2項,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 經認證贈與撤銷之法律審查流程

  1. 1 贈與經認證 — 依公證法第101條,公證人已確認當事人真意。
  2. 2 法律效果鎖定 — 適用民法第408條第2項,排除任意撤銷權。
  3. 3 撤銷行為無效 — 甲之撤銷違反強制規定,法律上不生行為效力。
  4. 4 公證人拒絕 — 依公證法第70、71條,公證人應拒絕辦理無效行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贈與係為履行道德上義務(如撫養義務),即便未經公證亦不得撤銷。
🧠 記憶技巧:原則得撤,公認道德除外;無效行為,公證人必拒絕。
⚠️ 常見陷阱:易誤認「認證」僅有形式證據力,而忽略其在民法上同樣具有促使當事人慎重之法律效果。
贈與之法定撤銷權 公證人之實質審查義務 目的性擴張解釋之適用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證制度與非訟程序實務
查看更多「[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