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甲擬贈與 A 地於其子乙,該贈與契約已經某地方法院公證人予以認證,但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甲、乙失和,甲乃撤銷其贈與表示,並請求公證人就其撤銷贈與表示之書面予以認證,問:公證人得否准予辦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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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為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交錯適用。考生需先由實體法切入,判斷民法第408條第2項禁止任意撤銷之「經公證之贈與」是否擴及「經認證」之情形;確定實體法上撤銷行為無效後,再依公證法第71條及施行細則第71條之職權審查義務,論述公證人基於「預防司法」功能應拒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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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民法第408條第2項「經公證之贈與」是否包含「經認證」之情形?公證人對於不合法之撤銷贈與意思表示,得否拒絕認證?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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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認證贈與之撤銷限制
💡 經認證之贈與準用民法第408條第2項,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 經認證贈與撤銷之法律審查流程
- 1 贈與經認證 — 依公證法第101條,公證人已確認當事人真意。
- 2 法律效果鎖定 — 適用民法第408條第2項,排除任意撤銷權。
- 3 撤銷行為無效 — 甲之撤銷違反強制規定,法律上不生行為效力。
- 4 公證人拒絕 — 依公證法第70、71條,公證人應拒絕辦理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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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贈與係為履行道德上義務(如撫養義務),即便未經公證亦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