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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三 題

甲於民國100年2月1日死亡,遺有房屋一棟、存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債務500萬元,乙、丙係甲之法定繼承人,二人於同日知悉甲死亡之事實。乙、丙於同年3月初,同時向管轄之 A 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嗣二人心生反悔,乙、丙於同年4月初清償500萬元債務後,乙於4月底向 A 法院聲明撤回拋棄繼承,丙則於同年6月初向 A 法院聲明撤銷拋棄繼承。試問:A 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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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拋棄繼承生效後,當事人事後『撤回』與『撤銷』的法律效力,以及非訟法院的審查權限。考生應先確立拋棄繼承之單獨行為生效時點,接著嚴格區分非訟事件之『形式審查權』與民事訴訟之『實體認定權』,以預防司法及身分關係安定性為核心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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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合法之拋棄繼承聲明到達法院生效後,繼承人得否聲請撤回?若繼承人主張撤銷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非訟法院之審查權限與處理方式為何? 【解析】 壹、法規與學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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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拋棄繼承之撤回與撤銷
💡 拋棄繼承書面到達法院即生效,不得撤回;撤銷爭議應循訴訟解決。
比較維度 聲明「撤回」 VS 聲明「撤銷」
法律本質 阻止意思表示發生效力 使已生效法律行為溯及失效
可行性 書面到達法院即生效,無撤回餘地 具實體瑕疵(如詐欺)時得主張
非訟法院權限 形式審查,直接裁定駁回 無實體審查權,應曉諭提訴訟
救濟方式 針對駁回裁定抗告 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
💬撤回因行為已生效而不許;撤銷涉實體爭議,非訟法院無權認定。
🧠 記憶技巧:到達即生效(不可撤回),瑕疵訴訟找(非訟不管)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在三個月法定期間內皆可隨意反悔撤回,忽略身分法對於安定性之要求。
非訟事件之形式審查權 意思表示之效力發生 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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