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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三 題

甲於民國100年2月1日死亡,遺有房屋一棟、存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債務500萬元,乙、丙係甲之法定繼承人,二人於同日知悉甲死亡之事實。乙、丙於同年3月初,同時向管轄之 A 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嗣二人心生反悔,乙、丙於同年4月初清償500萬元債務後,乙於4月底向 A 法院聲明撤回拋棄繼承,丙則於同年6月初向 A 法院聲明撤銷拋棄繼承。試問:A 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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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拋棄繼承生效後,當事人事後『撤回』與『撤銷』的法律效力,以及非訟法院的審查權限。考生應先確立拋棄繼承之單獨行為生效時點,接著嚴格區分非訟事件之『形式審查權』與民事訴訟之『實體認定權』,以預防司法及身分關係安定性為核心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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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合法之拋棄繼承聲明到達法院生效後,繼承人得否聲請撤回?若繼承人主張撤銷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非訟法院之審查權限與處理方式為何? 【解析】 壹、法規與學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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