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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一、85 歲之甲偕同好友乙來到公證人面前,陳述:甲未婚無子,平日生活事務均賴乙協助處理,為預料將來受監護宣告時,委任乙擔任其監護人,全權處理其財產及生活照顧事宜,請求公證人就此意定監護契約作成公證書。請問:公證人應如何審查及處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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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民法新增的「意定監護」制度與公證法的交會。解題架構分為三段:首先,依公證法審查當事人(甲)的意思能力與真意;其次,審查意定監護契約內容的合法性(如受任人資格);最後,點出民法第1113條之3特有的「公證人法定通知義務」,以此展現公證預防司法與非訟法院職權調查機制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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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意定監護契約成立之法定方式,公證人對高齡請求人意思能力之審查義務,以及作成公證書後對家事法院之法定通知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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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定監護契約公證
💡 意定監護採公證要式,公證人負有實質審查與法院通知義務。

🔗 意定監護契約公證與成立流程

  1. 1 實質審查 — 依公證法§73、§70審查意思能力及探求真意。
  2. 2 適法性審查 — 依公證法§71確保契約內容不違法或違背公序良俗。
  3. 3 作成公證書 — 符合民法§1113-3之要式行為,契約正式成立。
  4. 4 法定通知 — 7日內通知本人住所地法院,以利未來職權調查。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法院於監護宣告時,原則上受意定監護契約之受託人選拘束。
🧠 記憶技巧:公證要式三部曲:查能力、探真意、七日內通報法院。
⚠️ 常見陷阱:誤認意定監護僅需書面即可成立;或於申論時遺漏公證人對法院的「法定通知義務」。
法定監護與意定監護之優先性 監護宣告程序 公證人之適法性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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