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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一、85 歲之甲偕同好友乙來到公證人面前,陳述:甲未婚無子,平日生活事務均賴乙協助處理,為預料將來受監護宣告時,委任乙擔任其監護人,全權處理其財產及生活照顧事宜,請求公證人就此意定監護契約作成公證書。請問:公證人應如何審查及處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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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民法新增的「意定監護」制度與公證法的交會。解題架構分為三段:首先,依公證法審查當事人(甲)的意思能力與真意;其次,審查意定監護契約內容的合法性(如受任人資格);最後,點出民法第1113條之3特有的「公證人法定通知義務」,以此展現公證預防司法與非訟法院職權調查機制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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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意定監護契約成立之法定方式,公證人對高齡請求人意思能力之審查義務,以及作成公證書後對家事法院之法定通知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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