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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已 80 歲,為避免繼承人於其身故後,就遺產之分配有所爭執,乃至乙公證人前,請求作成公證遺囑。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公證人如何依民法、公證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協助甲男作成公證遺囑(下稱本案公證遺囑)?(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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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結「實體法要件」與「程序法義務」的交會。首先回憶民法第1194條公證遺囑的嚴格要式性與第1198條見證人資格;其次套用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1條,強調公證人在非訟程序中的職權探求真意、確認遺囑能力及告知特留分之預防司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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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證遺囑之實體法要式性審查,以及公證人踐行探求真意與預防司法功能之程序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男之繼承人丙,於本案公證遺囑作成翌日,知悉有該公證遺囑存在,即向乙公證人請求閱覽或交付本案公證遺囑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乙公證人應如何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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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圈出關鍵事實:「遺囑作成翌日」代表遺囑人(甲男)尚存活。接著聯想《公證法》中關於「閱覽及交付文書」的原則規定與「遺囑類文書」的特別例外規定,以此判斷公證人的守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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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公證遺囑於遺囑人生存期間,繼承人得否向公證人請求閱覽或交付該公證遺囑之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 【解析】

📝 公證遺囑程序與秘密
💡 公證遺囑須嚴守民法要式性,且遺囑人生前繼承人無閱覽權。

🔗 公證遺囑作成與保密流程

  1. 1 身分核對與指定 — 公證人確認甲身分,甲指定2位以上見證人
  2. 2 口述與作成 — 甲口述意旨,公證人筆記並宣讀說明(民1191)
  3. 3 簽署與歸檔 — 全體簽名並由公證人依公證法規定存卷
  4. 4 生前保密階段 — 繼承人丙請求閱覽,依公證法79條應予拒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遺囑人死亡後,繼承人始具利害關係人身分得請求閱覽。
🧠 記憶技巧:二位見證、口述筆記、宣讀簽名;生前保密、死後始得閱覽。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繼承人為利害關係人,進而認其於遺囑人生前即有權請求閱覽遺囑卷宗。
代筆遺囑 密封遺囑 公證人之秘密保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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