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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已 80 歲,為避免繼承人於其身故後,就遺產之分配有所爭執,乃至乙公證人前,請求作成公證遺囑。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公證人如何依民法、公證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協助甲男作成公證遺囑(下稱本案公證遺囑)?(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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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結「實體法要件」與「程序法義務」的交會。首先回憶民法第1194條公證遺囑的嚴格要式性與第1198條見證人資格;其次套用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1條,強調公證人在非訟程序中的職權探求真意、確認遺囑能力及告知特留分之預防司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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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證遺囑之實體法要式性審查,以及公證人踐行探求真意與預防司法功能之程序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男之繼承人丙,於本案公證遺囑作成翌日,知悉有該公證遺囑存在,即向乙公證人請求閱覽或交付本案公證遺囑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乙公證人應如何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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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圈出關鍵事實:「遺囑作成翌日」代表遺囑人(甲男)尚存活。接著聯想《公證法》中關於「閱覽及交付文書」的原則規定與「遺囑類文書」的特別例外規定,以此判斷公證人的守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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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公證遺囑於遺囑人生存期間,繼承人得否向公證人請求閱覽或交付該公證遺囑之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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