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四 題
公證人於作成公證書時有何闡明之義務?公證人對於請求公證之內容是否符合法令或對請求人之真意有疑義時,其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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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公證法》第70條(闡明義務)與第71條(疑義處理)之規定。作答時務必從「預防司法」的法理出發,強調公證人在非訟程序中不僅是消極的記錄者,更負有實質審查與職權調查之義務,以確保私法關係之合法性與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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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公證制度之核心目的在於「預防司法」與減少訟源。為確保公證行為能確實發生實體法上之效力,並避免日後衍生民事訴訟,公證人於非訟程序中被賦予一定之實質審查權限與職權調查義務,其具體展現即為闡明義務與對疑義事項之處理。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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