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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四 題

公證人於作成公證書時有何闡明之義務?公證人對於請求公證之內容是否符合法令或對請求人之真意有疑義時,其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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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公證法》第70條(闡明義務)與第71條(疑義處理)之規定。作答時務必從「預防司法」的法理出發,強調公證人在非訟程序中不僅是消極的記錄者,更負有實質審查與職權調查之義務,以確保私法關係之合法性與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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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公證制度之核心目的在於「預防司法」與減少訟源。為確保公證行為能確實發生實體法上之效力,並避免日後衍生民事訴訟,公證人於非訟程序中被賦予一定之實質審查權限與職權調查義務,其具體展現即為闡明義務與對疑義事項之處理。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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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人闡明義務與疑義處理
💡 公證人應探求真意並告知法律效果,遇疑義應說明並附記。

🔗 公證人審查與處置流程

  1. 1 審查義務 — 依第70條探求真意、告知法律效果、發問曉諭
  2. 2 發現瑕疵 — 區分為「明顯違法」或「法律/真意存有疑義」
  3. 3 處分分流 — 明顯違法者拒絕(§15);有疑義者踐行說明(§71)
  4. 4 疑義附記 — 當事人堅持時,應於書內附記其說明與請求人之陳述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公證書附記後對於日後法院認定事實之影響
🧠 記憶技巧:探意、告效、發問曉諭;違法拒絕、疑義附記。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應拒絕公證」與「說明後附記」的界線,漏掉公證法第71條的附記機制。
公證書之執行力 公證人之拒絕義務 私法自治與公權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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