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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三 題

於非訟程序,法院有無應行言詞辯論之情形?如有,請舉例說明;如無,請說明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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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釐清「言詞辯論」在程序法上的嚴格定義(基於辯論主義、雙方對立之正式程序),並將其與非訟事件的核心法理(職權探知、迅速經濟)進行對比。接著,從非訟事件的裁判形式(裁定)推導出原則上採書面審理,無須行言詞辯論。最後,務必點出得分關鍵:即便面對高度交訟性的非訟事件,法律所設立的程序保障機制是「訊問」或「陳述意見之機會」,而非強制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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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訟程序中,法院是否有「應」行言詞辯論之情形? 【解析】 壹、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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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訟程序與言詞辯論
💡 非訟程序採書面審理原則,法律並無強制「應」行言詞辯論之規定。
比較維度 民事訴訟程序 VS 非訟程序
審理原則 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 職權探知主義、國家後見
言詞辯論 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 原則書面,「得」行辯論
裁判形式 判決(主要形式) 裁定(處分形式)
程序保障 對立攻擊防禦之辯論 訊問或使陳述意見
💬非訟程序基於迅速與公益本質,並無強制踐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 記憶技巧:非訟職權裁定走,書面審理不強求;訊問陳述保聽審,辯論並非應行路。
⚠️ 常見陷阱:易將具「交訟性」之事件(如拍賣抵押物、本票裁定)誤認為必須踐行言詞辯論。務必區分「陳述意見、訊問」與「言詞辯論」之法律層次差異。
職權探知主義 聽審請求權之程序保障 交訟性非訟事件 家事非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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