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三 題
於非訟程序,法院有無應行言詞辯論之情形?如有,請舉例說明;如無,請說明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釐清「言詞辯論」在程序法上的嚴格定義(基於辯論主義、雙方對立之正式程序),並將其與非訟事件的核心法理(職權探知、迅速經濟)進行對比。接著,從非訟事件的裁判形式(裁定)推導出原則上採書面審理,無須行言詞辯論。最後,務必點出得分關鍵:即便面對高度交訟性的非訟事件,法律所設立的程序保障機制是「訊問」或「陳述意見之機會」,而非強制進行「言詞辯論」。
非訟程序與言詞辯論
💡 非訟程序採書面審理原則,法律並無強制「應」行言詞辯論之規定。
| 比較維度 | 民事訴訟程序 | VS | 非訟程序 |
|---|---|---|---|
| 審理原則 | 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 | — | 職權探知主義、國家後見 |
| 言詞辯論 | 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 | — | 原則書面,「得」行辯論 |
| 裁判形式 | 判決(主要形式) | — | 裁定(處分形式) |
| 程序保障 | 對立攻擊防禦之辯論 | — | 訊問或使陳述意見 |
💬非訟程序基於迅速與公益本質,並無強制踐行言詞辯論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