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非訟事件聲請人所為之聲明,對法院是否有拘束力?請附理由分別說明下列情形:
非訟事件聲請人所為之聲明,對法院是否有拘束力?請附理由分別說明下列情形: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乙為夫妻,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丙,甲請求法院命乙應於每月一日給付甲家庭生活費新臺幣(下同)5 萬元。(12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先界定「給付家庭生活費」屬戊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敏銳聯想非訟程序與民事訴訟在「處分權主義」上的根本差異。解題時請以「職權探知主義」為核心,論述法院為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及落實「預防司法」精神,其裁量權如何不受當事人聲明金額(5萬元)之拘束,最後可補充公證制度在強制執行上的事前預防功能。
小題 (二)
甲持有乙所簽發之本票一紙,票載金額為 100 萬元,甲請求法院命乙應給付甲本票債權金額 70 萬元。(13 分)
思路引導 VIP
作答本題時,首先應判斷該非訟事件的性質(公益性或私益性),並思考「處分權主義」與「職權探知主義」在非訟程序中的界線。接著,應點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屬「當事人對立之財產非訟事件」,當事人對實體權利有處分權,故法院受其聲明範圍之拘束,不得為「非訟外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