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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三、甲向乙借款取得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除簽寫 300 萬元借據給乙外,並約定以甲妻丙所有之 A 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 500 萬元之抵押權給乙。屆期甲未還錢,乙乃檢附借據及相關資料,以丙為相對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求償 300 萬元,法院裁定准許乙之聲請。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在家收受法院送達其妻丙之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甲認為法院裁定所載之債權數額有誤,甲單獨以甲個人之名義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是否適法?(10 分) (二)丙收受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經甲告知已經償還乙 300 萬元,並提出銀行匯款單為證,丙乃提出甲之銀行匯款單主張原裁定有誤,應駁回乙之聲請而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認丙所提出甲之匯款單確屬真正,則抗告法院應否撤銷原裁定,另為裁定?(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在家收受法院送達其妻丙之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甲認為法院裁定所載之債權數額有誤,甲單獨以甲個人之名義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是否適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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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非訟事件之抗告權人」資格。應先釐清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相對人為何人,再依《非訟事件法》第41條判斷債務人(非抵押物所有人)是否為「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進而導出其有無抗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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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務人而非抵押物所有人,對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是否具備抗告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丙收受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經甲告知已經償還乙 300 萬元,並提出銀行匯款單為證,丙乃提出甲之銀行匯款單主張原裁定有誤,應駁回乙之聲請而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認丙所提出甲之匯款單確屬真正,則抗告法院應否撤銷原裁定,另為裁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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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非訟事件的形式審查原則」與「實體爭執之處理」。考生看到拍賣抵押物裁定,應立刻聯想其非訟性質,並依此判斷「清償抗辯」屬實體爭執,非訟法院無權審究,應另循訴訟途徑(如異議之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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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訟事件程序中,當事人提出實體法上之清償抗辯並附證據,抗告法院得否加以實質審查並據以撤銷准許拍賣抵押物之原裁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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