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四 題
甲承攬 A 建設公司之 B 房屋興建工程(B 房屋之起造人為乙,乙與 A 公司訂有 B 房屋買賣契約),工程完竣後,A 公司拒付工程款。甲乃以 A 公司為被告,訴請確認甲就所興建之 B 房屋有法定抵押權存在,而於地方法院成立調解,A 公司承認工程款債權及甲對 B 房屋有法定抵押權存在。嗣甲聲請拍賣 B 房屋,乙抗辯其為房屋起造人,應為房屋之所有權人,且否認甲就 B 房屋有法定抵押權存在,亦否認該房屋為 A 公司所有。試附理由說明:法院應否准許甲拍賣 B 房屋之聲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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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到「非訟程序之形式審查原則」與「調解既判力之主觀範圍」。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實體法上的權利狀態與程序法上的審查權限,並點出甲與A公司的調解效力不及於第三人乙,非訟法院無權進行實質所有權歸屬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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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持其與A公司成立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之調解筆錄,聲請裁定拍賣B房屋時,若列名起造人之第三人乙出面否認A公司之所有權及抵押權存在,非訟法院得否為實質審查並准許拍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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