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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四 題

甲在債務人乙所有 A 屋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嗣乙將 A 屋所有權轉讓予丙。如甲以乙未清償債務為由,聲請拍賣 A 屋,則法院於裁定前,是否應使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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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看到最高限額抵押物拍賣,先想到《非訟事件法》第73條規定(僅明定應使債務人就債權額陳述意見)。
  2. 區分「債務人(乙)」與「抵押物現所有人(丙)」,思考在法無明文的情況下,如何依據「程序保障(聽審權)」與「非訟迅速性」進行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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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時,法院於裁定前,是否應基於程序保障與聽審權法理,使法無明文之「抵押物現所有人(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事件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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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賣抵押物聽審權
💡 拍賣抵押物裁定前應賦予受讓人程序參與及聽審權保障。
比較維度 文義與傳統實務說 VS 憲法保障與新近學說
法條依據 非訟法§74僅列債務人 憲法正當程序、聽審權
保障對象 僅限於債務人 包含抵押物現所有人
優先價值 程序迅速、權利實現 程序保障、預防司法
實體救濟 另提實體訴訟(後援) 非訟程序中預防(前瞻)
💬從純粹形式審查演進至重視受裁定影響者之聽審權保障。
🧠 記憶技巧:答題架構:法條明文(非訟74)→ 傳統實務(迅速性)→ 憲法法理(聽審權)→ 結論。
⚠️ 常見陷阱:易忽略丙雖非債務人,卻是「抵押物現所有人」,在憲法財產權保障下,其地位與相對人無異。
抵押權實行之非訟性質 債務人異議之訴 拍賣裁定之形式審查 非訟事件法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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