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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三 題

三、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同時簽發到期日為民國 109 年 5 月 1 日之同額本票一紙,交付乙收執。到期日屆至,乙將本票提示不獲兌現,即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並於同年 6 月 10 日獲准。詎料,甲於收受裁定前之 6 月 15 日死亡。請問:乙可否向法院聲明由甲之繼承人丙承受該裁定之效力,而對丙為執行?丙可否提起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之確認之訴?(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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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非訟裁定之生效時點及繼承人於非訟程序與實體法上之地位。解題時應先判斷「裁定送達前當事人死亡」之程序法效果(裁定未生效,無從直接發生執行力之繼受),再依《民法》繼承法理與《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論述繼承人得否行使發票人之確認訴權,並精準點出停止執行之法定要件與擔保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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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非訟裁定於送達前相對人死亡,該裁定是否已發生效力?相對人之繼承人得否直接承受裁定效力而受強制執行?
  2. 本票發票人之繼承人,得否概括繼受發票人之地位,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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