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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三 題

三、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同時簽發到期日為民國 109 年 5 月 1 日之同額本票一紙,交付乙收執。到期日屆至,乙將本票提示不獲兌現,即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並於同年 6 月 10 日獲准。詎料,甲於收受裁定前之 6 月 15 日死亡。請問:乙可否向法院聲明由甲之繼承人丙承受該裁定之效力,而對丙為執行?丙可否提起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之確認之訴?(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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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非訟裁定之生效時點」與「程序當然停止及承受」之理解,以及「繼承人是否繼受非訟程序特別救濟途徑」之判斷。看到此題,應先辨別相對人死亡時點落在「裁定作成後、送達前」,進而適用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之承受程序規定;接著運用非訟程序僅為形式審查之法理,推導出繼承人為保障其實體權益,應獲准行使發票人之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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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票裁定作成後、送達前相對人死亡之程序處理與效力,以及繼承人得否繼受發票人地位,提起非訟事件法第195條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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