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10 月 30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簽發到期日為 113 年 10 月 30 日面額 500 萬元本票一張(下稱系爭本票)。到期日後,乙將系爭本票提示不獲兌現。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10 月 30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簽發到期日為 113 年 10 月 30 日面額 500 萬元本票一張(下稱系爭本票)。到期日後,乙將系爭本票提示不獲兌現。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於 114 年 1 月 6 日就系爭本票聲請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經法院裁定准許,並將系爭本票作為裁定附件,惟於當事人欄將相對人甲誤載為「甲 1」(其他部分均無誤載),甲得否對上開記載相對人為「甲 1」之准予強制執行裁定,逕行提出抗告?(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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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辨識「裁定誤載姓名但附件正本無誤」在程序法上的性質為何(即屬不影響全案要旨之顯然錯誤)。接著應運用《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點出正確救濟途徑為「聲請更正裁定」而非提起抗告,並從非訟程序「形式審查」及「抗告利益」之法理切入論述。
小題 (二)
倘甲提出抗告,則應徵收之費用為 1,000 元或是 1,500 元?依據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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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首先界定「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並迅速區分「聲請費用」(按標的金額級距徵收)與「抗告費用」(定額徵收)。依據《非訟事件法》明文規定,即可直接導出正確金額與法條依據,避免被其他程序法的規費標準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