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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四、甲、乙均住臺中市,甲為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乃於乙之住處簽發一張面額 500 萬元本票給乙供擔保,約定 1 個月後還款,屆期甲未還錢。乙持本票向甲提示付款遭拒,持該本票向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500 萬元。經法院裁定准許後,甲主張該本票所擔保借款,其僅取得 200 萬元,乙尚有 300 萬元未交付,依法乙應證明有交付 300 萬元之事實,本票裁定記載債權額 500 萬元與事實不符,提起抗告。經臺中地院合議庭裁定駁回甲之抗告後,甲認為抗告法院未命乙提出有交付借款之證據,而駁回甲之抗告,舉證責任之分配有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該抗告法院裁定提起再抗告。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本件再抗告事件之管轄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或「最高法院」?(10 分) (二)甲本人並不具有律師資格,其提起本件再抗告是否應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抗告法院即臺中地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本件再抗告事件之管轄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或「最高法院」?(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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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非訟事件再抗告程序」的管轄法院認定。考生應先判斷本案標的金額是否逾越再抗告之金額門檻,接著透過《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第二審之相關規定,推導出對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提起再抗告的專屬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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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對地方法院合議庭所為之非訟事件抗告裁定提起再抗告時,其管轄法院應為何者?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本人並不具有律師資格,其提起本件再抗告是否應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抗告法院即臺中地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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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首先辨明非訟事件之再抗告程序性質,並聯想《非訟事件法》第46條對《民事訴訟法》抗告及第三審程序之準用關係。接著,運用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民訴第466之1條)之規定,判斷當事人是否需委任律師,並精確點出原抗告法院必須先「定期命補正」方能「裁定駁回」的程序審查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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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訟事件再抗告程序中,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適用與原抗告法院之程序審查權限。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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