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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四、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某日股東會決議,通過與 B 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合併。其中,有甲 1 至甲 10 共 10 位股東,主張於會前已以書面表示異議,並放棄表決權,嗣後請求 A 公司收買股份,因收買價格協議不成,遂向法院聲請定收買股份價格。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原審法院未遵守上開法定程序,逕依 A 公司之書面意見及檢查人之鑑定報告為裁定,甲 1 至甲 10 提起抗告被駁回後,可否提起再抗告以求救濟?(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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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非訟事件的再救濟途徑,應先聯想《非訟事件法》第45條「再抗告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限」之門檻。接著檢驗原審未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中「應訊問當事人」的強制規定(非訟§172),進而將此程序瑕疵涵攝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以論證提起再抗告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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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審法院未踐行法定訊問程序即逕為裁定,抗告法院未予糾正而駁回抗告,當事人得否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抗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法院為裁定前,應遵守何項法定程序?(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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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應立即聯想《非訟事件法》中關於公司事件之特別規定,切勿與一般民事訴訟之辯論主義混淆。答題關鍵在於精準引出《非訟事件法》第182條之11,點出法院裁定前的「法定訊問義務」與「選任檢查人鑑定」程序,藉此展現非訟程序兼顧職權調查主義與保障當事人程序基本權(聽審權)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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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審理股東聲請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時,於裁定前應踐行之特別法定程序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