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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四 題

在收養認可事件中,於法院裁定前,如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死亡,程序是否有承受、續行之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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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到收養關係具備高度的「一身專屬性」。思考路徑為:實體法上身分關係無從繼承 → 推導出程序法上即無「承受或續行」之可能。解答時須結合《家事事件法》法理,並運用「預防司法」的觀點,說明法院事前認可機制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收養環境的實現,當事人死亡致目的不達時,法院應依法終結程序(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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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收養認可事件程序中,當事人一方死亡時,該身分非訟程序是否具備可承受性,以及法院之適法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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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養認可與死亡
💡 收養權利具一身專屬性,認可前死亡程序當然終結,應裁定駁回。

🔗 收養程序死亡處置流程

  1. 1 當事人死亡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於裁定前死亡
  2. 2 權利性質審認 — 依民法屬一身專屬權,不具繼承性
  3. 3 程序主體消滅 — 無承受或續行之餘地,程序當然終結
  4. 4 法院裁定駁回 — 欠缺合法要件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訴訟程序(可繼承權利得承受)與非訟身分程序之差異。
🧠 記憶技巧:一身專屬不可替,死亡即令程序止;預防司法標的失,裁定駁回定分止。
⚠️ 常見陷阱:誤認身分非訟程序可類推適用民訴法之承受訴訟,或忽略預防司法之職權審查目的。
收養之認可 家事程序承受 預防司法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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