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甲、乙共同繼承 A 屋,於辦理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前,擬約定管理 A 屋之契約,並辦理公、認證。2 人協議內容為:於辦理繼承登記及將 A 屋分割為分別共有各 1/2 後,將 A 屋之管理權交由甲行使;並陳述其目的在於避免辦理繼承登記及 A 屋分割後,任一人反悔而不遵守契約之內容,故有必要於上述登記及分割前,就其協議內容辦理公、認證。試問:此項 A 屋管理契約得否辦理公、認證?(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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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應先從「實體法」層次判斷該管理契約的性質(屬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並未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再進入「程序法」層次,檢驗是否觸犯《公證法》第70條之拒絕公證事由。最後,需結合「預防司法」的法理,論述公證人應依同法第71、72條盡闡明義務後准予辦理,以彰顯公證制度防杜糾紛之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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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辦理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就遺產分割後之管理事項預先約定,是否屬於無效之法律行為而構成《公證法》上應拒絕公證或認證之事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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