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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甲、乙共同繼承 A 屋,於辦理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前,擬約定管理 A 屋之契約,並辦理公、認證。2 人協議內容為:於辦理繼承登記及將 A 屋分割為分別共有各 1/2 後,將 A 屋之管理權交由甲行使;並陳述其目的在於避免辦理繼承登記及 A 屋分割後,任一人反悔而不遵守契約之內容,故有必要於上述登記及分割前,就其協議內容辦理公、認證。試問:此項 A 屋管理契約得否辦理公、認證?(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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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應先從「實體法」層次判斷該管理契約的性質(屬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並未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再進入「程序法」層次,檢驗是否觸犯《公證法》第70條之拒絕公證事由。最後,需結合「預防司法」的法理,論述公證人應依同法第71、72條盡闡明義務後准予辦理,以彰顯公證制度防杜糾紛之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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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辦理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就遺產分割後之管理事項預先約定,是否屬於無效之法律行為而構成《公證法》上應拒絕公證或認證之事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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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分管契約之公證
💡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非屬無效,公證人得予辦理並應盡闡明義務。

🔗 附條件分管契約公證流程

  1. 1 訂立協議 — 甲乙約定未來分割後之管理權歸屬,屬附停止條件行為。
  2. 2 適法性審查 — 公證人確認契約未違反民法第71、72條,非無效行為。
  3. 3 履行闡明 — 依公證法第71條說明條件成就與否對實體效力之影響。
  4. 4 完成公認證 — 固定當事人真意,達到預防訴訟與證據保存之目的。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當事人請求於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需注意是否符合公證法第13條之要件。
🧠 記憶技巧:契約有效不違法,公證預防訴訟生;停止條件先說清,法律效果始發生。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繼承登記與分割前之約定屬於「無效之處分行為」,而忽略其性質僅為附條件之債權約定。
共有物分管契約 遺產分割之效力 公證人之實質審查權 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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