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有關內部人員(Insider)股權轉讓、異動之申報公告與短線交易歸入權行使之規定,就董事、重要職員及大股東之持股計算,依美國 1934 年聯邦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之規定,並不以股票持有名義人(Title or Record Owner)持有者為限,尚包括最終受益所有人(Benificial Owner)在內。我國證券交易法參考美國之立法,對於內部人員持有股票之管理,除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外,尚包括其關係人在內,試請檢具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經理人在民法、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皆有規定,就其在證券交易法規定之適用,其定義與範圍為何?(1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法規目的不同,定義即有差異」。公司法重於對外代理權之形式登記;而證交法旨在防範內部人利用資訊不對稱牟利,故採「實質認定原則」。作答時必須精準列出主管機關(前財政部證期會92年函釋)明定的六大類經理人範圍,並點出其背後「掌握財務業務重大資訊」的核心法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證券交易法對「經理人」之規範目的,在於防範內部人利用資訊優勢進行短線交易或內線交易。有別於公司法側重對外交易安全與形式登記,證交法對於經理人之界定係採「實質認定原則」,以防免有經理人之實卻無經理人之名者規避法律適用。 【論述】 一、定義與規範目的之差異

小題 (二)

證券交易管理法令所規定內部人員(Insider)之關係人,依現行法令其範圍如何?(15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內部人關係人範圍」時,應直覺聯想《證券交易法》第22-2條第3項明定的三大關係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此外,若要拿高分,務必進一步引述《證交法施行細則》第2條,詳細點出「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實質受益人)」的三項實質認定要件(資金來源、處分權、利益歸屬),展現法規體系熟悉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我國證券交易法為防止內部人藉由親屬或人頭帳戶規避持股轉讓及短線交易等規範,參考美國法之「實質受益所有人」概念,將內部人之關係人持股合併計算。其法規依據主要見於證交法第22-2條第3項、第25條第3項及第157條第5項。 【論述】 一、內部人關係人之法定範圍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