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有關內部人員(Insider)股權轉讓、異動之申報公告與短線交易歸入權行使之規定,就董事、重要職員及大股東之持股計算,依美國 1934 年聯邦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之規定,並不以股票持有名義人(Title or Record Owner)持有者為限,尚包括最終受益所有人(Benificial Owner)在內。我國證券交易法參考美國之立法,對於內部人員持有股票之管理,除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外,尚包括其關係人在內,試請檢具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有關內部人員(Insider)股權轉讓、異動之申報公告與短線交易歸入權行使之規定,就董事、重要職員及大股東之持股計算,依美國 1934 年聯邦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之規定,並不以股票持有名義人(Title or Record Owner)持有者為限,尚包括最終受益所有人(Benificial Owner)在內。我國證券交易法參考美國之立法,對於內部人員持有股票之管理,除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外,尚包括其關係人在內,試請檢具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經理人在民法、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皆有規定,就其在證券交易法規定之適用,其定義與範圍為何?(1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法規目的不同,定義即有差異」。公司法重於對外代理權之形式登記;而證交法旨在防範內部人利用資訊不對稱牟利,故採「實質認定原則」。作答時必須精準列出主管機關(前財政部證期會92年函釋)明定的六大類經理人範圍,並點出其背後「掌握財務業務重大資訊」的核心法理。
小題 (二)
證券交易管理法令所規定內部人員(Insider)之關係人,依現行法令其範圍如何?(15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內部人關係人範圍」時,應直覺聯想《證券交易法》第22-2條第3項明定的三大關係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此外,若要拿高分,務必進一步引述《證交法施行細則》第2條,詳細點出「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實質受益人)」的三項實質認定要件(資金來源、處分權、利益歸屬),展現法規體系熟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