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對於已依規定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經營者之董事及監察人與所有權者之公司股東間分合關係,可區分為分離及結合之原則兩種,試檢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我國現行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採行何種原則?對於違反現行規定者,證券交易法之主管機關得為如何之處置?(15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公司治理中「所有權與經營權」關係之理解。看到「分離」與「結合」原則,應立刻聯想《證券交易法》第26條關於「全體董監事最低持股成數」之規定,並定性我國採行「結合原則」。其次,針對未達法定持股成數之情形,應依同法第178條指出主管機關得採取「處以罰鍰」並「限期補足(改善)」之行政處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我國證交法對公開發行公司董監事持股成數所採行之立法原則(分離或結合原則),以及違反該持股成數規定時,主管機關之行政裁罰處置。 【解析】 壹、我國現行證交法採行之原則:結合原則

小題 (一)

各該原則之內容及立論基礎為何?(10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經營者與所有權者之分合關係」,應立刻聯想到現代公司治理兩大核心理論:「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與「結合原則」。答題時須分別點出兩者的內容定義,並深入說明其背後的法理基礎(專業分工 vs. 減少代理成本),最後務必連結我國《證券交易法》的具體制度(如獨立董事制度 vs. 第26條董監持股成數規定)進行佐證以獲取高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公開發行公司因規模龐大且股權分散,其經營者(董監事)與所有權者(股東)之間衍生出「分離原則」與「結合原則」兩大公司治理模型,分別強調專業分工與利害一致。 【論述】 一、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

📝 董監最低持股成數
💡 採結合原則要求董監事維持最低持股,藉利益一致化降低代理成本。
比較維度 分離原則 (Separation) VS 結合原則 (Integration)
核心精神 經營者不需具股東身分 — 經營者必須持有股份
利益關係 專業經理人與所有權脫離 — 利益一致、風險共擔
我國法源 獨立董事制度 — 證交法第26條最低持股
💬我國採結合原則為基底,輔以獨立董事制度逐步接軌分離原則。
🧠 記憶技巧:26條保成數,結合原則利一致;178罰負責,限期不補連續罰。
⚠️ 常見陷阱:易誤認罰鍰對象為「公司」而非「負責人」,且常遺漏「按次連續處罰」的行政手段。
獨立董事制度 代理成本與公司治理 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制度
查看更多「[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