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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7 題

有關藥師執業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藥師停業期間以1年為限,逾1年者,應向執業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方可停業
  • B 藥師變更執業如停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天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 C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 D 藥師應親自主持所經營之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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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專業人員因故需變動執業狀態,法律設置規定的核心目的通常是為了讓主管機關能及時「掌握人員動態」。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管理上,政府通常是要求你在異動後的某個「固定期限內」主動告知,還是會針對你「可以休息多久」預先設定一個核准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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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規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根據《藥師法》第 10 條規定,藥師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報請備查」。選項 (A) 所述的「以 1 年為限」或「逾 1 年需申請核准」純屬捏造的干擾資訊,法律並未限制停業的長短,而是強調「異動時的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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