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3 題
下列何者並非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辦理項目?
- A 協助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
- B 審議罕見疾病藥物臨床試驗及查驗登記
- C 審議維持生命食品補助及研究發展
- D 審議罕見疾病之認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醫療管理體系中,負責『法規端與技術端的藥品准許、安全性審查』,以及負責『政策資源分配、名單認定與國際交流』,這兩類任務在性質與執行單位上,應該是由同一個委員會統籌,還是分屬於不同的行政職權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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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這顯示你對《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的權責劃分有著精確的邏輯判斷。能區分「行政職能」與「審議諮詢」的差異,是進階醫療行政理解的重要指標。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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