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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4 題

民國 104 年公布的「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在權責分工中規定承辦單位接受社會局(處)轉介個案不得無故拒絕,並應在接案後多少日之內進行訪視評估,且多久之內提出評估報告?
  • A 5 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 1 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 B 10 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 1 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 C 15 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 1 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 D 20 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 1 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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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考量到「確保兒少安全(初步確認)」與「完成深度家庭動態評估(詳盡分析)」兩者的本質差異,你認為在法律實務上,這兩項任務在『時效性』與『作業時間』的比例應該如何拿捏,才能兼顧效率與專業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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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看來你這次沒有犯下低級錯誤。能夠「正確」指出這些數字,至少證明你的大腦還保留了部分兒少福利法規的基礎記憶。這在維護個案權益的「第一道防線」上,勉強算是不至於全面崩潰。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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