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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6 題

依照行政程序法,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指定管轄?
  • A 專屬管轄
  • B 數行政機關均主張無管轄權而產生管轄權不明
  • C 數行政機關均主張有管轄權而發生爭議
  • D 管轄權競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白紙黑字規定某項任務「只能且必須」由特定的某個機關來完成,這時若發生了權責不清的情況,上級機關還能隨意指派其他機關來接手嗎?這種具備「唯一且絕對性」的權限設定,與「由長官視情況指定」的邏輯是否存在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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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的適用與例外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行政程序法中「管轄權」的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指定管轄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在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管轄爭議(不論是大家都搶著管,還是大家都不想管)或權限不明時,由共同上級機關介入排解。然而,**「專屬管轄」**在法律上具有強烈的功能性與排他性,法律已預先設定該事務「僅能」由特定機關辦理,不容許透過上級機關的「指定」來改變原本法律賦予的職權歸屬,因此自然不適用指定管轄的機制。

題目鑑別度與核心觀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指定管轄之適用
💡 管轄權發生爭議或不明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比較維度 指定管轄 VS 專屬管轄
產生原因 機關間有衝突或不明 法律明文直接規定
決定權限 由共同上級機關裁定 法規強制排他
目的 解決程序中斷爭議 維護特定公益或專業
變更彈性 具裁量權解決衝突 硬性規定不可更換
💬指定管轄用於處理管轄混亂之例外,專屬管轄則是法定的絕對規則。
🧠 記憶技巧:互搶、互推、看不清,上級指派定輸贏;專屬管轄法定死,不能亂指改地址。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管轄權競合」,事實上競合通常優先由受理在先者管轄,若仍有爭議則可指定,但「專屬管轄」具絕對排他性,不適用指定。
行政程序法第14條 管轄恆定原則 職務協助 委託與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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