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6 題
依照行政程序法,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指定管轄?
- A 專屬管轄
- B 數行政機關均主張無管轄權而產生管轄權不明
- C 數行政機關均主張有管轄權而發生爭議
- D 管轄權競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白紙黑字規定某項任務「只能且必須」由特定的某個機關來完成,這時若發生了權責不清的情況,上級機關還能隨意指派其他機關來接手嗎?這種具備「唯一且絕對性」的權限設定,與「由長官視情況指定」的邏輯是否存在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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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的適用與例外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行政程序法中「管轄權」的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指定管轄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在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管轄爭議(不論是大家都搶著管,還是大家都不想管)或權限不明時,由共同上級機關介入排解。然而,「專屬管轄」在法律上具有強烈的功能性與排他性,法律已預先設定該事務「僅能」由特定機關辦理,不容許透過上級機關的「指定」來改變原本法律賦予的職權歸屬,因此自然不適用指定管轄的機制。
題目鑑別度與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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