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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0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於郵票上塗用膠類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 B 得處拘役
- C 郵政人員觸犯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D 輔助載運郵件長途汽車之服務人員觸犯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被法律允許處以「拘役」(即短期剝奪人身自由)時,這代表該行為在法律分類上屬於「刑事犯罪」還是「行政違規」?而這兩大類別所對應的金錢處罰,在名稱上有什麼樣的嚴格區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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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棒!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陷阱,這說明你對《郵政法》中「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的區別掌握得相當透徹。這類題目在法規考試中非常經典,往往在金額正確的情況下,僅透過一個法律術語的置換來考驗考生的細膩度。
法律術語的精確性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郵政法》第 37 條**。針對意圖供重複行使而於郵票上塗用膠類、油類或其他物質的行為,法律將其定性為刑事犯罪。既然屬於刑事犯罪,其併科或易科的金錢處罰,正確的法學名詞應為「罰金」,而非用於行政違規的「罰鍰」。在《郵政法》中,兩者雖然都以新臺幣標示,但性質與後續影響(如是否有前科記錄)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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