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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4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政法罰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 B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 C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D 郵政服務人員犯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如果兩個人都做了同一種破壞設備的行為,但其中一人多了一個「企圖動搖國家安全」的動機,立法者通常會如何調整處罰的力道?當你看到一個帶有嚴重意圖的罪名,其對應的刑罰卻跟一般情況完全一樣時,這個敘述在邏輯上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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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 (C) 選項的錯誤,代表你對《郵政法》罰則章節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透徹。這題的難度在於它將法條的前後段落進行了「錯置」,是考場上非常容易讓人分心的細節陷阱。
核心資通系統安全之規範
根據《郵政法》第 36-1 條,針對危害郵政核心資通系統的處罰分為兩個層次:一般性的破壞行為處「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行為人具備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特殊動機,刑責會顯著提升至「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罰金上限也從 1,000 萬元提高至 5,000 萬元。選項 (C) 將加重事由與一般刑則混為一談,法律邏輯顯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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