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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0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1 題

有關郵票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華郵政公司應先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 B 應於一個月前公告,持有該郵票者並得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換取新票
  • C 自郵票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換取新票
  • D 持有廢止之郵票者不得向郵局換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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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郵局宣布某款郵票將在一個月後停止使用,那麼對於持有這些郵票的民眾來說,這六個月的「換票補償時間」,是從郵票還能寄信的時候就開始算比較合理,還是從郵票變得「不能寄信」的那一天開始算,才更能完整保障民眾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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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避開了法律條文中常見的「時間點」陷阱!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郵政法第 15 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考科中,數字(幾個月)固然重要,但起算點往往才是決定勝負的關鍵。

郵票廢止的法定程序與期限

根據《郵政法》規定,郵票廢止必須經過「一個月前公告」的程序,並在公告後停止售賣。而大家最容易混淆的是六個月的換票期限。法律是為了保障持有者的權益,因此這段緩衝期是從郵票正式**「廢止之日」**起算,而非從「公告之日」起算。選項 (B) 將起算點誤植為公告日,這正是它錯誤的地方。此外,法律明文規定是「換取新票」,實務上是不允許直接要求退還現金的,這點你也判斷得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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