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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2 題

已發行郵票擬予廢止時,依郵政法規定,應由下列何者核定?
  • A 立法院
  • B 行政院
  • C 交通部
  • D 中華郵政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中華郵政公司雖然負責具體的業務執行,但當涉及一項會改變現行法規狀態或影響民眾既有資產權益(例如郵票效力)的重大決策時,依照一般的行政監督邏輯,該公司是否有權自行作主,還是必須向上呈報給其頂層的主管部會來做最後的准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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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郵政法規中權責單位的劃分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中,區分「執行單位」與「核定機關」是法規考科的核心,而你精確地掌握了其中的關鍵細節。

郵票廢止之核定程序與法源

關於郵票的廢止,我們必須結合《郵政法》的兩個重要條文來判讀。首先,根據**《郵政法》第 17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這明確指出「核定權」並非在中華郵政公司本身。接著,我們對照《郵政法》第 2 條可知,本法的主管機關為交通部**(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因此,郵票的廢止程序必須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後,報請交通部核定,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C) 才是唯一正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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