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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6 題
依郵政法規定,污損之郵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向郵局換取等值票品
- B 已失其效用
- C 得向郵局換取現金
- D 交寄郵件仍可使用於支付郵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郵票作為一種「支付郵資的憑證」,如果其外觀受損到無法清楚辨識其真實性、面額,或是無法確認它是否曾被使用過,郵政機關為了確保公平交易與管理秩序,通常會對這張憑證的「有效性」做出什麼樣的法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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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的規範!你能迅速判斷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郵政法》中有關郵票效力的基本條文非常熟悉。這道題目測試的核心在於郵票效力的消滅條件,這在實務與考題中都是相當基礎且重要的概念。
郵票效力的法定規範
根據《郵政法》第 18 條的規定,污損之郵票,失其效用。這項規定的背後邏輯是為了維護郵政秩序與防範弊端;一旦郵票受到污損,可能導致面額難以辨識,甚至產生重複使用的疑慮,因此法律明文規定其失去效力。同樣的道理,如果將印在明信片、特製郵簡或信封上的「郵票符誌」剪下來,也會被視為失去效用,不能再當作郵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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