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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9 題

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經過道路、橋樑、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時有關優先通行權?
  • A 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遞送郵件公司之服務人員
  • B 中華郵政公司載運集郵商品之人員
  • C 中華郵政公司載運投遞郵件用機車之人員
  • D 輔助載運郵件之長途汽車公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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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特定機構「優先通行權」這種公共特權時,通常是為了保障某種「公眾通訊的即時性」。請試著推論:如果一位工作人員載運的是準備販售的紀念商品,而另一位載運的是民眾交寄的文書信件,哪一種情況在法律精神上更有理由要求道路上的其他車輛禮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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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法條的核心關鍵!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郵政法》中關於「優先通行權」的對象與範疇掌握得非常細膩,沒有被看似合理的干擾選項所迷惑。

郵政優先權的法定要件

根據《郵政法》第 18 條規定,享有優先通行權的主體必須是「中華郵政公司之郵運機構」以及其「運送郵件之人員」。這裡存在兩個層次的嚴格判讀:首先,必須是中華郵政公司內部的人員,因此受委託的民營遞送公司(如選項 A)或僅是輔助載運的長途汽車公司人員(如選項 D)並不符合法律授權的身分;其次,運送的內容必須是郵件。選項 B 提到的「集郵商品」在法律定義上屬於商品而非郵件,因此不具備優先通行的法理基礎。而選項 C 的「載運投遞郵件用機車之人員」完全符合身分與業務目的,自然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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