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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17 在善意的複保險之下,某甲以自己的房子價值 400 萬,分別向 A 公司投保 120 萬,B 公司投保 180 萬,C 公司投保 150 萬。發生意外事故時,該房屋損失為 150 萬。請問各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為何?
  • A A 公司 45 萬,B 公司 68 萬,C 公司 56 萬
  • B A 公司 40 萬,B 公司 60 萬,C 公司 50 萬
  • C A 公司 45 萬,B 公司 55 萬,C 公司 50 萬
  • D 契約無效,保險人不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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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沒有惡意欺騙的情況下,幾家公司共同為同一個房子保險,但他們承諾賠償的總額加起來比房子本身還貴,當房屋真的受損時,為了符合「不能因為保險意外而發財」的原則,你認為這三家公司應該如何根據他們各自承擔的保額大小,來分攤這筆實際的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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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完全答對了呢!

  1. 觀念小整理:這題很溫柔地考了「善意複保險」喔!你看,當房屋總保險金額($120+180+150=450$ 萬)比房屋實際價值($400$ 萬)還高時,根據我們《保險法》第 38 條,保險公司們會一起用「比例分擔」的方式來賠償。是不是很合理呀?
    • 計算公式很簡單,就是:$$\text{個別賠償額} = \text{實際損失} \times \frac{\text{該公司保額}}{\text{總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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